ODI备案指南:在港新设中资企业中联办报到登记
作者:小奥 | 发布时间:2025-06-19
一、登记要点
根据《商务部关于印发<境外中资企业(机构)报到登记制度>的通知》(商合发〔2005〕447号)第三条规定,中资企业于投资所在地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后,需在30日内向驻当地使(领)馆经商处(室)办理报到登记。其中,内地企业赴香港、澳门投资设立的企业,应依照本制度向中央政府驻香港、澳门联络办报到登记。
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经济部于2016年3月29日发布的“在港新设中资企业(机构)报到登记工作指引”
(一)中资企业需在香港完成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办理报到登记。
(二)办理部门是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经济部。
(三)申报材料
1. 《境外中资企业(机构)报到登记表》原件;
2. 《企业境外投资证书》(含境外加工贸易、境外机构)复印件;
3. 新设香港公司的《公司注册证书》(CERTIFICATE OFINCORPORATION)复印件;
4. 新设香港公司的《商业登记证》(BUSINESS REGISTRATION)复印件。
小奥提醒上述四份资料中,仅第1项需提供原件并按要求盖章,其余三份提供复印件即可,无需盖章或公证。
(四)办理流程
1. 材料递交时间
每周一至周五9:30-17:00,地址为香港干诺道西160号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前台,周六、日及公众假日不办公。
2. 回执联领取时间
递交申请材料后,于最近的周一、三、五16:00-17:30到中联办前台领取。
3. 办理人员要求
可指定或委托专人办理(无需法定代表人),不接受邮寄方式,办理人员无需提交身份证明。
(五)回执联管理
中央企业在港设立的企业,需将回执联交至境内集团(总部);地方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在港设立的企业,应将回执联交至省商务部门。根据《报告实施规程》第十三条,投资主体需在境外企业于中国驻当地使(领)馆完成报到登记10个自然日内,通过商务系统报告登记情况,并扫描上传经使(领)馆盖章确认的《境外中资企业(机构)报到登记表》回执联。
二、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规范
为配合外汇局13号文执行,外汇局于2015年6月1日在“资本项目信息系统”(外汇系统,网址:http://zwfw.safe.gov.cn/asone/)新增“存量权益登记”功能,并为企业设置专用业务操作员用户,机构代码为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-17位,用户代码为quanyidj,用户密码为20150101Aa。
根据《外汇业务指引》,境外投资企业(含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)的境内投资主体,需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,通过外汇系统企业端或银行端,向外汇局报送上年度境外企业存量权益相关信息。
(一)审核资料
境内投资主体需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、银行,通过外汇系统向外汇局报送《年度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》。
(二)审核原则
1. 当多个境内投资主体共同投资一家境外企业时,应确定其中一个为申报责任主体。原则上持股比例最大的境内投资主体为申报责任股东,若持股比例相同,由相关主体约定其中一个为申报责任股东。
2. 境内投资主体需对数据信息的真实性、准确性负责。
3. 境内投资主体所在地外汇局(企业注册地/资产所在地外汇局或个人户籍所在地外汇局)负责事后抽查,并依法处理违规情况。
4. 银行在为境内投资主体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前,需确认其已按规定办理存量权益登记及是否被业务管控。未按规定办理或被管控的,银行不得办理相关业务。补报并说明合理理由后,外汇局取消管控;涉嫌违规的,依法进行行政处罚。
三、利用香港公司完成ODI境外投资备案的核心优势
1.通过合规流程完成ODI备案和登记,可确保境内资金合法汇出境外及境外资金合规返还,有效规避违规风险。
2.中国香港与内地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特殊税收安排,使境外企业向香港公司分红时可享受更低的预提税待遇,税负水平远低于其他海外公司。
3.境外银行通常更认可本地注册公司开户,尽管部分线上银行接受海外公司开户,但往往附加条件较多。